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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专家龚炯:BD100在化工领域应用更广

  中新网4月22日电22日,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公司诉中石化[微博]销售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拒绝销售其生物柴油一案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对此,中国经济学界反垄断专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龚炯认为:BD100是中间产品, 除了可以调合生物柴油燃料,在化工领域应用更广;中石化在本案相关市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未达成交易存在正当理由。

  BD100是中间产品, 除了可以调合生物柴油燃料,在化工领域应用更广

  相关市场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本案相关市场商品范围界定的第一出发点在于相关市场名称中的“相关”两字,双方争议的“拒绝交易”行为所涉及的相关商品,也就是以纯生物柴油BD100为出发点,随后分析与该商品存在需求和供给替代关系的其他商品是否共同形成一个相关市场。BD100并非柴油机燃料的成品,是用来与常规的石化柴油进行调合,其添加比例如果不超过5%,经过这样的加工所产生的新的产品在石化行业名为B5。以此BD100不能直接加到柴油机里去,对于柴油车主这类终端消费者,BD100不是消费品,而是工业产品,也因此BD100不是终端产品,而是中间产品(intermediate good)。很显然,工业产品不能替代消费品,中间产品不能替代终端产品。所以BD100和B5之间不可能同属于一个相关市场。BD100除了作为生物柴油燃料B5的调和中间产品外,在化工上还有更广泛的用途。比如脂肪酸甲脂可作为润滑剂,也可作为工业溶剂(工业零件清洗和脱油脂)。因此,本案相关市场的商品市场应该是脂肪酸甲脂,这包括用于调和生物柴油燃料的BD100和用于化工行业各种应用的脂肪酸甲脂产品。本案相关市场的地域范围,本人同意一审法院所界定的云南市场,主要原因在于脂肪酸甲脂的高运输成本和车用燃料销售企业的地方分公司一般都以省为界,各省之间经营界限分明。

  中石化在本案相关市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BD100用于调合B5的市场规模较小,用于化工行业的脂肪酸甲脂的各种应用则早已存在,而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在脂肪酸甲脂的化工业用途方面没有涉足。这就说明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在脂肪酸甲脂相关市场没有市场势力,更无从谈起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作为用于B5用途的脂肪酸甲脂BD100的潜在购买方,存在一定的潜在买方市场势力。但这种潜在的买方市场势力不等同于现实的市场支配地位,也不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在相关市场缺乏市场支配地位更体现在其无法控制云南盈鼎公司在化工行业销售脂肪酸甲脂的渠道。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并未涉足化工行业的脂肪酸甲脂市场,更无显著市场势力。因此在本案的相关市场,即云南脂肪酸甲脂市场,中石化云南分公司显然无市场支配地位

  未达成交易存在正当理由

  基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和正常效益角度考量有以下正当理由:1.云南盈鼎公司的产品质量和供应存在不稳定性; 2.推广销售生物柴油需要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巨额固定成本;3.目前生物柴油调合燃料的市场接受度较差;4.推广生物柴油的政府配套政策和技术条件尚不成熟。

  从社会公共利益方面考虑,销售质量不确定性的生物柴油会威胁人民的安全,对社会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这是对社会大众的不负责任,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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